商务部:自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5-12-17 10:41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80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猪肉发起反倾销产品立案调查。欧盟(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调查机构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A第24条的规定根据《反倾销条例》,2025年9月5日,调查机关向沙特发布初步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猪肉及副产品产业受到损害,且露营与猪肉产业之间存在重大关联。损害很大。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本案调查已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决定: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存在处置来自欧盟、国内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的情况。产业受到重大损害,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范围: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肉产品。被调查产品名称:猪肉及猪肉相关产品。英文名称:一些猪肉制品和猪。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为猪肉屠宰加工后的产品,包括鲜猪肉、冷猪肉、冷冻猪肉;可食用内脏新鲜、冷、冷冻猪肉;新鲜的、冷的、冷冻的、干燥的、熏制的、腌制的或腌制的、未清洗或提取的猪肉脂肪和不含肉的猪肉脂肪;新鲜的、冷的、冷冻的、干燥的、熏制的、盐腌的或腌制的、整条或切片的猪肠、膀胱和胃。主要用途:适合人类食用。本产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190、02030200、02030200。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对各欧盟企业征收的反倾销关税税率列于本公告附件2。 3.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12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猪肉及猪肉产品时,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照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的应税价格从价征收。这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征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确定的进口产品的计税价格从价征收,包括关税和反倾销税。 4.反倾销税追溯征收。对相关进口经营者自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的保证金,将根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算折算成反倾销税,并按相应决定征收的进口价格,并按相应决定征收的进口价格。税率。在此期间,海关将退还相关进口经营者提供的保证金中超出的反倾销税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多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多征的增值税不予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相关原产欧盟猪肉及猪肉产品不再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为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审查 对于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欧盟新出口经营者,在调查期间是否可以提出申请,如果在调查期间可以满足,如果在调查期间可以满足,出口商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申请复审。依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提出期中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决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猪肉及猪肉副产品反倾销调查最终决定.pdf 附件2:各企业反倾销税率表.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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